森麒麟与前员工对簿公堂
9月22日,青岛市法院对森麒麟轮胎与其员工王某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做出终审裁定。据悉,这场官司曾在2021年进行了一审判决。随后,森麒麟提起了上诉。除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外,双方还曾就“劳动争议”对簿公堂。“劳动争议”的官司已经在2021年完成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王某曾经是森麒麟轮胎的物流部副部长,负责仓库管理,轮胎分拣与发货,出入库管理等事务。森麒麟对这名前员工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是王某需要对一次涉及1000多条镶钉雪地轮胎的质量事故负责任。
根据这家轮胎制造商的说法,在事故发生之前,王某曾经作为与会人员参与过一次与镶钉轮胎外观、质量有关的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森麒麟认为,这份签了字的会议纪要能够证明王某知晓镶钉雪地轮胎的质量标准要求。这家轮胎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之前,负责对镶钉轮胎的外观进行判定。森麒麟称,王某虽然知晓轮胎的质量标准要求,但仍然未能让其所在的部门执行相应的标准,从而造成了批量质量事故。
Tyrepree注意到,在此前因“劳动争议”对簿公堂的时候,森麒麟曾提供了一份通报,上面显示:“客户投诉在发给芬兰客户的1700条轮胎中,出现批量轮胎缺钉的问题,并且在缺钉的钉孔附近,钉孔有所损伤。本次漏钉、钉孔损伤问题胎共计1358条。本次质量问题因相关人员工作失职流入市场,给公司造成较大名誉损失。······ 原因之一成品仓库作为轮胎检查及发货的最后一道工序,没有牵头对轮胎缺钉、钉孔损伤做合规流程的质量问题处理,对漏钉问题胎没有及时封存,属严重工作失职,负主要责任。”
此外,森麒麟提出,王某还应该为一起轮胎积压事故负责任。森麒麟提供的另一份通报显示:“原因之一为物流部负责人未协调各方资源给与解决,致使局面失控,同时工作安排不够细致,内部管理不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与销售物流组沟通解决问题。”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一事,森麒麟要求王某负责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前,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森麒麟并非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争执也不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森麒麟对王某的起诉,全部退还了案件受理费用。此次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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